聊城市江北高级中学开展“3.15消费者权益保护”主题班会

     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是每年的3月15日,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 

      为进一步增强师生消费维权意识,合法保护自身消费权益。3月15日下午,聊城市江北高级中学召开了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班会。

  班会课上,老师为学生们介绍了“3.15”的相关知识,并从孩子们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安全入手,引导学生如何购买安全、放心的食品。

      购买食品时,要看清食品安全标志,注意保质期,不购买三无食品和校园外小摊小贩食品,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等,并且列举了吃劣质食品给身体带来的危害。并告诉学生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劣质食品,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 通过此次的班会,不仅能让学生们了解“315消费者权益日”的相关内容,也提高了孩子们的维权意识,而且与学生的诚信教育有机的结合,进一步强化了同学们的诚信观念,增强了他们的诚信意识,共同营造出更加和谐的消费市场环境。

作为消费者我们享有哪些权利?

1、安全保障权。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依法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
2、知悉真情权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分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
3、自主选择权。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
4、公平交易权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;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
5、获得赔偿权。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
6、依法结社权。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。

7、知识获取权。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。

8、维护尊严权。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

9、监督批评权。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、批评、建议,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、控告。

当我们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,应如何维权?

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
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

③向有关部门申诉;

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,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
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